5.5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5.5.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根据油气设计处理量、油气性质、油气浓度和尾气控制指标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综合确定工艺方案。
5.5.2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或/和装载设施同时排放油气最大量的100%~1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操作负荷不宜超过设计规模的110%;
    2 装置操作应适应油气排放量和油气浓度的变化及波动。
5.5.3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应取最热月的油气平均浓度。储存系统油气浓度可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件、罐型、油气挥发量等计算确定。
5.5.4 吸收液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吸收汽油、石脑油、芳烃、溶剂油等单一品种的油气时,吸收液宜选用同种物料或性质相近不易挥发的液体;
    2 用于吸收混合油气时,吸收液宜选用挥发性小的低标号柴油或专用吸收液;
    3 吸收液可采用降低温度的方法提高吸收效果。
5.5.5 吸收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收塔宜为填料式;
    2 填料宜为低压降、规整填料,压降不宜高于1kPa;
    3 填料层上下段宜设置压力仪表,塔底液体段应设置液位就地指示及远传仪表,并应采取高低液位联锁控制措施;
    4 吸收塔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0.35MPa。
5.5.6 分离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膜组件的油气处理能力不宜小于100Nm³/h;
    2 膜组件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
    3 有机材料分离膜的膜组件操作温度不应超过50℃;
    4 分离膜组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8a;
    5 分离膜对正丁烷的透过选择性不应低于对氮气的20倍;
    6 分离膜组件应预留备用口;
    7 分离膜组件的进口应设温度仪表,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
    8 分离膜组件渗透侧应设置压力就地指示及远传指示,并应采取压力联锁保护措施;
    9 各分离膜组件入口应设置切断阀。
5.5.7 活性炭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炭的比表面积不应低于1000㎡/g;
    2 活性炭的表观密度不应低于0.4g/mL;
    3 活性炭的含水量不应高于5%;
    4 活性炭对正丁烷的吸附容量不应小于0.1g/mL;
    5 活性炭设计使用寿命不宜低于4a。
5.5.8 活性碳纤维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碳纤维的比表面积不应低于1400㎡/g;
    2 活性碳纤维宜采用组件形式;
    3 活性碳纤维的苯吸附值的质量分数不应低于40%;
    4 活性碳纤维设计使用寿命不宜低于4a。
5.5.9 吸附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吸附罐不应少于2个;
    2 吸附罐内吸附剂的总量应满足设计规模、设计油气浓度下20min的油气吸附容量,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填充高度不宜超过总高的2/3;
    3 吸附罐应设温度仪表,采用组件式吸附剂的每个罐体宜设置1个温度仪表,采用颗粒状吸附剂的罐体上、中、下部均宜设温度就地指示及远传仪表,并宜设置温度控制联锁措施;
    4 吸附罐床层的吸附操作温度不应高于60℃;
    5 吸附罐的切换阀门的泄漏量不应大于5×10 -12m³/(s·bar·mm);
    6 采用组件式吸附剂且使用低压蒸汽、热氮气再生的吸附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0.35MPa;采用颗粒式吸附剂且使用负压或真空再生的吸附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
    7 吸附罐应采取失电保护措施。
5.5.10 换热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热器宜选用低压降换热器,压降不宜高于300Pa,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
    2 换热器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仪表;
    3 换热器的总传热系数不应低于50W/(㎡·℃)。
5.5.11 制冷系统油气冷凝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自动除霜系统,冷凝后的油水混合物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采用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施;
    2 当制冷系统连续操作时,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全通量的备用通道。
5.5.12 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的油气浓度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
5.5.13 燃烧法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二噁英、硫化物等污染物应满足相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的要求;
    2 装置入口应设置防回火措施。
5.5.14 氧化法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处理装置的反应器、换热器、电加热器等设备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2 催化剂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a;
    3 反应器的催化剂床层应设置温度检测报警及过热保护措施;
    4 反应器前的油气管道上应设置油气浓度检测及高高联锁关闭切断阀,并应采取防回火措施。
5.5.15 等离子体法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离子体反应器前后应设置孔径不超过100μm的气体过滤器;
    2 等离子体反应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反应器内被处理气体的最大爆炸压力,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3 等离子体发生器电极表面运行温度应低于200℃;
    4 等离子体后应设置臭氧分解装置,且应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5.5.16 机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用压缩机宜选用液环式压缩机;制冷用压缩机宜选用往复式或螺杆式压缩机,制冷剂宜选用环保型制冷剂;
    2 真空泵宜选用螺杆式或液环式;
    3 液体输送用泵宜选用离心泵;
    4 真空泵、压缩机的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出口应设温度仪表;输送泵出口应设压力仪表。

条文说明
5.5.3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如无实测数据时,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1)同类地区已建有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可取同类地区已建装置最热月实测的平均油气浓度;
    (2)同类地区无已建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可按建设地区的最热月平均气温确定。
    1)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的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取40%~45%;
    2)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0℃~25℃的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取35%~40%;
    3)最热月平均气温低于20℃的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取30%~35%。
5.5.9 本条对吸附罐的设计做出了规定。
    5 阀门的泄漏量是根据阀门的泄漏等级确定的,也就是阀门的密封等级,阀门的泄漏等级一般有国标和美标两种。不同类型阀门执行不同的标准,综合现行标准《气动调节阀》GB/T4213、《调节阀的泄漏量标准》ANSI B16.104等标准的规定,阀门的泄漏等级分为Ⅱ、Ⅲ、Ⅳ、V、Ⅵ,主要用于阀门泄漏量的测试,本标准的泄漏量规定是按泄漏等级为V级的泄漏量确定的,即不大于5×10 -12m³/(s·bar·mm)。
    7 当吸附床温度大于60℃时,要设置联锁控制程序,立即启动设备停车程序,包括关闭吸附罐出入口的阀门。补气介质为惰气时,立即打开补气阀门将惰气补入吸附床。吸附罐进气、真空再生阀门、排气阀门等设置为失电关闭。补气介质为惰气时,补气阀门设置成失电打开,使得惰气补入吸附床;补气介质为非惰气时,设置为失电关闭状态。因此规定吸附罐采取失电保护措施。
    据了解,国内外有将疏水性硅胶与活性炭混合使用的方法来控制或降低吸附床的温度。如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技术研究院开发的疏水性硅胶,其主要性能为疏水性硅胶的粒径不小于1.5mm,pH不小于7,对戊烷的吸附容量的质量分数不小于30%,对水蒸气的吸附量的质量分数不大于35%。
5.5.12 油气处理装置通常包括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油气处理技术,燃烧法分为直接燃烧、热力燃烧或蓄热燃烧;氧化法分为催化氧化、蓄热氧化等;等离子体法分为低温等离子体、高温等离子体等。不同的油气处理技术处理油气的原理不同,基于本质安全考虑,操作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如油气浓度,蓄热燃烧、蓄热氧化和等离子体法等处理技术要求反应器入口油气浓度不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直接燃烧技术对入口油气浓度不要求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因此,本标准规定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的油气浓度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主要是考虑不同油气处理技术操作条件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5.5.15 等离子体反应器内油气最大爆炸压力需要依据油气组分及反应器结构计算,理论上最高不超过0.85MPa;等离子体反应器的安全泄压装置设定压力要小于等离子体发生器能承受的最大压力;等离子体发生器电极表面运行温度须在最大放电功率下温升稳定后,可采用红外测温量取其最大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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